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OK忠訓國際 偽件申辦金融商品,涉及違反刑法之規定

近來在協助債務人諮詢辦理前置協商的過程,發現一個頗為特異的現象。部份債務人在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金融商品時,係尋找其他同業申辦,但因為在辦理的過程中,受到同業的鼓吹或蒙蔽,以偽造的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或所得扣繳憑單等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辦各式金融商品,雖然因為經過刻意的財力包裝,定能獲得短期資金上的週轉以解燃眉之急,但實際上的狀況與偽造的情形出入甚遠,終就紙包不住火,後又出現無力還款的窘狀,逼不得已再向金融機構申辦協商,然而因為申辦各式金融商品與申辦前置協商時所提供的相關證明差異頗鉅,造成金融機構查覺,進而造成前置協商申請退件或受開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OK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置協商申請退件或受開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都尚有方法可以解決。但偽造各式財力證明,欺瞞金融機構的徵審單位獲得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之核撥,這樣的行為其實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原因在於製作偽件,係將原本不具資格向金融機構申辦各式金融商品的民眾,透過量身訂做的偽造各式證明,誘使金融機構誤信申請人具有正當職業及良好信用,進而發給雙卡或予以核撥貸款,申請獲准後,再將雙卡刷暴、貸款使用殆盡,且不依原約如期償還欠款,造成金融機構之損失,已符合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要件;而偽造文書之部份亦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OK忠訓國際
明知不符合申辦雙卡、貸款條件的申辦者,惡意與不肖同業合作,偽造各種文件去欺瞞金融機構,以獲得資金壓力舒解,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為共同正犯。若申辦時為不知情之狀況,按刑法第30條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仍為幫助犯。因此無論申辦人知情與否,偽造文書向金融機構申辦各式金融商品之行為,都已觸犯刑法之規定,實在不可不慎。OK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OK忠訓國際 立業以來,一向秉持誠信精神,絕不偽製證件,協助客戶申辦各式金融商品,更將客戶利益視為企業最重要的根本,以維護客戶權益為己任。對於部份同業不顧客戶權益,無視相關法令規範,以製作偽件之方式申辦各式金融商品之行為深感遺憾,並呼籲民眾,委託顧問業諮詢申辦相關金融業務時,應慎選以客戶權益為優先的合法金融服務規劃顧問業-  OK忠訓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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